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保修事宜。
依照我国现行
法规要求,若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时间区间内出现涉及建筑质量问题的事项,承建方有义务依据合同条文执行保修工作,同时需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
尽管相关法律已经制定了一部分关于质量保修范围以及
保证期的要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全部,实际上仍有相当部分的保修范围与保证期需由合同双方协商予以确定。
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发包方务必对工程建设的质量保修范围及其保证期加以重视,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