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也可称为暂缓
量刑,它是对涉案人员始发违反
刑事法律规范,经过法定程序被认定为有罪且需要接受刑事惩罚的
行为人,先宣布其定罪,但暂时不实施已判决的
刑罚。
缓刑是由指定的专门考察机构在一个特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全面考核,同时依据罪犯在此期间的表现情况,最终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项制度设计。
关于不能使用缓刑的这种情形包括:
1、一次犯下数个
罪名的
犯罪嫌疑人,他们的
犯罪主观恶意较大。
根据我国
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内,如果发现判决宣告之前仍然存在未能解决的其他罪名,则应对缓刑予以撤销”。
2、对于不承认自身罪行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有自愿改造的悔罪表现。
如果犯罪嫌疑人就连自身
犯罪事实都坚决否认,那么他们自然无法被认定具备悔罪表现。
即使其本次犯罪的情节相对较轻,但是拒绝承认真实罪行,同样不应被给予缓刑。
3、在
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定性为主谋和领导地位的被告,他们没有法定从宽或减轻判罚的情节。
这里提到的主谋,是在整个
犯罪活动中扮演了策划和指挥角色的被告人,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人员。
4、对于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被告,此类情形不得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
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
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
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