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
抚养权益经过依据法定程序的确立后,是有可能发生变动的。对于此类情形,可采取以下两种变更方式:首先,通过协议变更。无论
当事人是通过经由
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争议,还是在法庭宣
判离婚之后发生的种种变数中,如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对子女
抚养照看权益的请求,并不意味着必须诉诸于
司法机关裁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无任何
违法行为及对
未成年人成长存在潜在伤害的问题,
司法部门会允许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变更
子女抚养权益的共识。其次,若无法经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可选择借助法庭审判途径,即通过向司法机构提
起诉讼以期修改
孩子的抚养权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