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建房屋在拆除过程中是否会得到相应的
拆迁补偿以及具体的补偿标准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法条,如第二十四条明确阐述的那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均应对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即
严格执行并全方位监督和管理涉及的各项建设活动。
一旦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农村地区,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都必须加以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为了避免城市化进程中的不当行为,提高房地产市场之合理性,地方人民政府在采取房屋征收决策之前,都必须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全面组织并指导所辖各相关部门共同行动,有针对性地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曾登记过的建筑进行详尽的调查、准确的判断和妥善且合情合理的处理。
进一步而言,对于那些被判定为合法建筑或是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应当依据事实上的
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被判定为非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应无偿撤除且不得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