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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拆建补偿标准

关于违建房屋在拆除过程中是否会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以及具体的补偿标准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法条,如第二十四条明确阐述的那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均应对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即严格执行并全方位监督和管理涉及的各项建设活动。
一旦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农村地区,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都必须加以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为了避免城市化进程中的不当行为,提高房地产市场之合理性,地方人民政府在采取房屋征收决策之前,都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组织并指导所辖各相关部门共同行动,有针对性地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曾登记过的建筑进行详尽的调查、准确的判断和妥善且合情合理的处理。
进一步而言,对于那些被判定为合法建筑或是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应当依据事实上的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被判定为非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应无偿撤除且不得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最新修订: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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