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的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应以诸多具体情况作为参考,如:
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所揭示出的实情以及相关
证据所揭示出的真相等。
同时,当合议庭展开讨论并形成决策时,若出现观点上的差异,必须采纳大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的决定;
而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少数派来说,也应该将其观点详细记录在案,以便后续查阅。
另需指出的是,评议过程中的所有细节及结果都应被完整地记录并妥善保管于合议庭的笔录档案之中,并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