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环境中遭受他人恶意玩笑式的捉弄和诋毁时,受害者有权依法提出
赔偿请求。
这种所谓的“恶搞”举动实际上极有可能触犯到受害者的
名誉权及
肖像权等重要人身权益;
而当受害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后,他们有权要求恶搞者立即停止其
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为其恢复名誉,同时,也应向受害者进行诚挚的道歉,给与其合理的
经济补偿以弥补受害者所受的
精神损害和实际
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
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
(九)支付
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