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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用女方的身份证办的贷款,离婚时怎么解决

关于男方凭借女方身份证进行贷款这一事项,在他们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将会依据此项贷款究竟属于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的债务,还是仅仅属于丈夫单独负担的债务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若男方借取的款项主要是用作维持家庭基本开销所需,或女方对他的这类举债行为表示认同的话,那么这笔钱便可被认定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当他们正式宣布离婚之际,双方必须对此类债务负责,共同清偿所有余额。
但是,若此笔贷款非女方所知且占据了家庭日常开支之外的额外费用,那么,女方则不须对此债务加以偿还,该借贷责任将完全由男方独自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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