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借款一方并不知情,那么该项
债务并不必然被认为是夫妻所共有的债务。
然而,若债权方能够提供有效
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已经被用于债务者夫妇的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运营事项,抑或是源自于债务者夫妇之间的共同意愿和决策的,那么便可以将这笔债务界定为应由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
反之,如若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的话,那么这一债务就会被判定为仅属于借款一方的个人责任义务范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