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属国家所有或国家所有权中由集体实际操作及依照法律明确规定须为集体所拥有之自然资源,组织及个人皆可依法律途径取得
使用权、所有权并获得相应经济利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则依法有权支配、使用与其
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区域相关的经济收入,有权从事如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各类农业生产活动。《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