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判定,其案情性质应属于
刑事诉讼领域中的
公诉案件。
实施此类
犯罪行为之时,如果
行为人通过拆解、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使得这些器械面临着倾覆、损毁的危险,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出现,那么他将承受三年至十年内的
有期徒刑惩罚;
然而若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出现了较为恶劣的情节,如已成功对轨道交通作出损毁性破坏,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遭受严重损害,甚至引发各种灾难性的事故结果,这类情况则会被视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有重大责任,将接受至少十年乃至
终身监禁或
判处死刑的严惩。《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