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审查,我们依循下列必要条件:
首先是
重婚情况,也就是界定在男方或女方已存在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他/她人再行缔
结婚姻;
其次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处于
同居状态之中,这种同居需要满足若干限定条件——比如持续且保持稳定性地与婚外的异性共有生活,却并不以夫妻名义自居;
再次是实施
家庭暴力,即男方或女方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他人身体自由以及其他种种手段,对其
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
第四类同样是家庭暴力,但这里所指的是长期性、频繁地施行对家庭成员的虐待,从而使之达到构成虐待的程度;
接下来则是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这类行为包含持续性的、常规化的家庭
暴力行为,从而构成虐待;
最后,对于另一方是否有过错这一问题也是必须考虑到的,如果双方均有过错(例如各自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遗弃及虐待家庭成员),那么任何一方都无法以此为理由向另一方要求
损害赔偿;
此外,这个请求还需以提起
离婚诉讼作为前置条件,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够依法提出
赔偿请求;
以及最重要的一点,必须是由于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向另一方带来真实损失,这其中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含有精神层面的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