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有效存在期间内购买并成功获得
经济适用房时,其所有权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用财产。
在
离婚这一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有权利自行商定关于此类财产的分配问题,如若未能达成共识,则须交由法院进行裁决和处理,以决定最终的分配方案。
对于众位面临
离婚问题的
当事人,其原则是一样的。
若一方在
结婚前已提出申请购置经济适用房,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支付该房屋的全部
购房费用,那么这样的房产也会被视作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同样地,在此种情况下,离婚时首先要寻求的解决之道便是双方进行平等、友好的协商,探讨合理的
财产分割方法。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此时便只能
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根据法律
法规予以判断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