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亦可构成
解除合同之合法依据。
对于此一问题,我们首先需关注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两种途径。
所谓法定解除乃针对事实情况而设,当出现特定解除事项之时,合同当事方有权向
司法机关呈交合约解除申请,从而由法院判定是否予以解除合同。
至于约定解除,则多出现在契约定制阶段即已明文设定解除条款,待该等解除条件得以满足之际,此类
违约责任便将自动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