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夫妻双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所创造或累积的财富,如
公司股权等,其增值部分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
财产权益。
这其中包括了在婚姻期间所获取的报酬(如
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创业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如生产、经营以及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
继承或受到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的是,这些财产并未明确指定归属某一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