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当
犯罪嫌疑人遭到正式拘捕之后,通常情况下警方并不会主动向他的家人传达这一信息。然而,公安机关如果认同
被拘留者存在嫌疑,且有必要进行
逮捕,那么他们应在
拘留期限内,也就是三天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申请以获取批准。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具体的个案,这一申请的时限可能会延长1~4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若该罪犯属于
流窜作案或反复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犯,审批申请时限可再延长到30天。
进入审查阶段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
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予以拒绝,公安机关必须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刻释放该名嫌犯,同时要把执行状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然而,如果警方认为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和取证,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依照法律程序也可采取相应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