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对于可能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可以通过以协商、
诉讼还是
仲裁等方式进行处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合同的撤销并非随意的决定,而是要符合法律的特定条件才能够依法定程序进行。
在这里列举了五种法定的
可撤销情况:
首先,如果合同是由一方
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陷入危难境地、缺乏判断力的情况下订立的;
其次,如果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采取欺骗伎俩实现订立的;
再者,如果合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向另一方当事人施加恐吓压力,使得其违背真实意志而缔结的;
另外,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也属于可撤销之列;
最后,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四种情况,同样适用于作为判定合同是否可撤销的标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