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条件并不构成
累犯的事实。
累犯的
法律定义为曾遭受过
有期徒刑或更高刑期
处罚的
违法者,其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得到赦免后,再次以五年内
连续犯罪应受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行为。
然而,缓刑
期限届满之后,原判决所判处的
刑罚将不再得以执行,而并非完全执行的状态,因此这与累犯的定义存在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