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酌情依法减轻
行政处罚:
首先是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对
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因此获得了诸如检举揭发或者协助破获重大案件等显著成绩。
其次是由于受到他人的威胁或欺骗而实施了违法行为。
第三种情况是
当事人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前主动交代尚未被发现的
违法事实。
此外,当事人若能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可视为
减轻处罚的理由。
最后一些特殊情况亦适用于此种情况的讨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
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