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有法律条款,若
物权遭受损害,可采用以下四种
处理方式予以解决,包括:和解、调停、
仲裁及
诉讼程序。首先,物权乃指特定的物之权利人所享有的对于该物的直接控管与排除他人干涉的权限,且物权又细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
担保证据权益等
类别。物权并非只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能够直接掌控物的权益,物权之人享有此项权益,所有其他人均无权擅自介入或干涉,而身负相应义务者唯有物权权利人之外的人员。其次,所谓“和解”,便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别立约的双方
当事人在纷纷让步之后,经由无需通过司法机构便能终止争议或者预防争端再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再次,调停,其含义乃是借助于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劝说、引导及疏通等手法,驱使当事人能够在平等对话及协商的基礎之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以此方式化解各类
民间纠纷的行为活动。最后,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则是指由商业往来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相互协商后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至享有普遍认同地位的第三方,让这名第三方依据事实对争议的是非曲直加以评断并作出最终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同样,对于那些涉及到的是未被归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
经济纠纷,可以选择运用《
民事诉讼法》来解决其纷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