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昭通法律咨询 > 昭通其他侵权法律咨询 > 要获得预期损失赔偿条件有哪些

要获得预期损失赔偿条件有哪些

罗* 云南-昭通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1.25 13:06:16 461人阅读

要获得预期损失赔偿条件有哪些

其他人都在看:
昭通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昭通损害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违约行为是获得预期损失赔偿的前提条件,合同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可能触发赔偿机制。
(2)损失需具备可预见性,也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该损失。像房屋买卖中,在正常市场波动范围内的转售差价损失,一般属于可预见范畴。
(3)损失要具有确定性,预期损失必须是客观确定会发生的,不能是主观臆想或推测的。
(4)违约行为与预期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损失是由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满足这些条件,受损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预期损失。

提醒: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确定预期损失赔偿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

2026-01-25 16:42:00 回复
咨询我

(一)要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保留好合同以及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的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书面通知等。
(二)证明损失具有可预见性,可收集市场数据、行业报告等材料,证明类似情况下该损失是合理可预见的。
(三)确保损失具有确定性,提供客观的证据,如评估报告、交易记录等,来证实损失是必然会发生的。
(四)证明违约行为与预期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梳理事件发展脉络,通过证据链表明损失是由对方违约直接造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6-01-25 16:30:35 回复
咨询我

1.有违约行为,即合同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这是索赔前提。
2.损失可预见,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合理预见到该损失,像房屋买卖转售差价在正常波动内通常可预见。
3.损失确定,预期损失是客观会发生的,并非凭空臆想。
4.存在因果关系,损失由违约行为直接导致。
满足这些条件,受损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预期损失。

2026-01-25 15:59:33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满足存在违约行为、损失具有可预见性、损失具有确定性、违约行为与预期损失有因果关系这四个条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预期损失。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履行中保障受损方合法权益是重要原则。存在违约行为是获得预期损失赔偿的前提,只有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才可能产生后续赔偿问题。损失的可预见性要求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合理预见,像房屋买卖中正常市场波动内的转售差价损失一般属于可预见范围。损失的确定性强调预期损失是客观必然会发生的,排除主观臆想。违约行为与预期损失的因果关系表明损失是由违约行为直接引发的。当这四个条件都满足时,受损方要求违约方赔偿预期损失合理合法,能弥补因违约遭受的利益损失。如果遇到合同违约及预期损失赔偿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15:45:30 回复
咨询我

获得预期损失赔偿需满足违约行为、损失可预见、损失确定、违约与损失有因果关系这四个条件。只有全部满足这些条件,受损方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预期损失。
1.违约行为是获得赔偿的前提,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损失要具有可预见性,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合理预见该损失,像房屋买卖中正常范围内的转售差价损失。
3.损失需是确定的,是客观必然会发生的,而非主观臆想或推测。
4.违约行为与预期损失要有因果关系,即损失是由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

建议受损方在遇到违约情况时,及时收集证据证明上述条件的成立,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14:59:58 回复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是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无赔偿能力,则判不予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对等,不能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没有赔偿能力而少赔或不赔。理论上的分歧,带来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据调查,当前对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赔偿;二是判决不予赔偿;三是裁定驳回;四是在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不予判决或裁定,只是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笔者主张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不论被告人有无经济赔偿能力,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全额判赔。首先,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我国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在于依法、公正、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在程序上利于当事人诉讼,免遭讼累;另一方面在实体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经济上、物质上得到及时的补偿。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目前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按实际损害判决赔偿,以后,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害人的损失追偿就得不到保证。其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演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三个司法解释之中,一是最高《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但《解释》和《规定》均取消了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该立法的旨意是对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或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人民仍应受理并依法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现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以《解释》和《规定》为准。第三,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以上二种损失,在《规定》实施之前,均是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解释(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试行)》下发后,对因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普遍感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宽,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正基于此,《规定》才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赔偿第一种损失,而将第二种损失排出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规定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规定》的立法精神是,对这两种损失,受害人均应受偿,只是可选窢担促杆讵访存诗担涧择不同的途径。同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按附带民事诉讼要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以民事诉讼解决即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而且第一种损失,被害人并非仅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按照《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在刑事审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倘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判决,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又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势必出现一事出两果的尴尬局面。第四,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力不同。前者解决的是违法行为的责任性质,是一个审判阶段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履行能力问题,是一个执行阶段的问题。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