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两人因工作等原因而长期
分居生活的情况下,其分别掌管和使用的婚姻
存续期内所获得的所有财产,仍然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无论这段分居时间是短暂还是长久,都不应影响到夫妻关系的存在以及其间取得财产的性质判定——即,这部分被获取的财产应被认定为夫妇之间的
公共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