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发现情已淡漠,如果要
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采用如下的途径进行:
首先,倘若双方能够对于
离婚事宜、未成年子女的
监护权、财产的分配等方面达成共识并作出妥善安排的话,便可亲自前往其中一方的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部门完成
离婚手续,这需要各自携带着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以及
结婚证书和事先拟定好的
离婚协议。
其次,若无法就上述事宜做出一致性的决定时,希望罢离的一方可以选择向被告所在地区域的法院提起
诉讼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当被告的主要居处与
户籍地点不一致时,应由其长期稳定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行使审判权。
法院在审查核实情况之后,若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地步,将最终裁定批准
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