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将施
工资质进行出租、使工程在交付时未能达到预定标准所产生的各种损失,
出借人和借用人理应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冒用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名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若发包人要求出借方与借用人对因出租资质导致的建设工程品质达不到标准等损失负起连带
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并予以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