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贪污情节严重者,应当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惩戒。
具体而言,贪污
数额较大或带有其他较轻情节者,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相应地并
处罚金。
若贪污数额极大或带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并处
罚金或
没收财产。
而对于贪污数额极为庞大或带有其他极端严重情节的,杖罚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按照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如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更是要处以无期徒刑乃至
死刑,并且必须附加没收财产的严厉制裁。
然而,如果犯了第一款罪行且有第三项规定情形,即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那么根据
犯罪情节的具体情况,法院有权在其死刑缓期执行满两年后依法将其减判为无期徒刑,但需要同时决定
终生监禁,且不能被给予
减刑或
假释的机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