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行政征收(AdministrativeAcquisition)指的是行政机构(比如说地方政府或国家部门等),在行使其公共权益所需时,需遵循法定的权力界限与规定的程序要求,通过合法手段征用集体所拥有的土地资源,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实体资产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