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由父母购置的房产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之财產。
具体而言,下列两种情形下,此类房产将无法被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首先,若某位长辈全资购买了房产并仅登记在其子女与配偶其中一方名下时,那么这套房产便视为该长辈单方面
赠予其子女及其配偶的
个人财产。
其次,在另一种情境中,即夫妻中的某一方长辈支付了
购房的首付款,而房产仅记录在其子女或配偶的名下,且由被记录方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
偿还贷款时,这样的房产同样会被视作这位人士单独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