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传销活动罪”这一具体
罪名。然而,当涉及到集体传销活动时,其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了刑法中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种
犯罪行为的主要客体是广大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国家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正常管理秩序。从其客观方面来看,需要符合以下特征方能成立:首先,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其次,该行为必须涉及到有组织地参与了传销活动;最后,须证明其已经对市场秩序产生了重大干扰且这种影响已经达到了
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说来,这类
犯罪主体为一般交手良民;而在主观方面,罪犯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并且其唯一且主要的动机就是通过
违法犯罪行为获得非法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