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条例,强制
拘留的时限设定为14天。
若涉及流串
犯罪、多次犯案或有组织成员轮番犯案等
情节严重案例,则
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37天之久。
对于任何由公安机关依法宣布以及实施的
刑事拘留行为,其拘留期限实际上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
批准逮捕的时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逮捕的时间的合计之和。
若公安机关认定
被拘留之人需进行
逮捕,应在拘留之人提出请求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等待人民检察院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针对具体情况,如重复犯罪或跨越较远地域
连续犯案的重大嫌疑人员,公安机关可在申请延长至30日的基础上,再获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最长可延迟至三十五日再提出审查批准请求。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批准申请书后七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之人,并且将处分结果尽快通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案件仍需要进一步审理,同时符合采取
强制措施中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时,应当依法做出相应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