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行业资格认证,否则他们在进行工程承建时便会被视为违规;此外,如果其超出了自身申报的资质级别范围而实施相关工程的,也属于
违规行为之一;
(2)如果没有资历证明的实际施工作业人员未经批准借用具有证书的建筑施工公司以其名义参与项目建设的,同样属于违规行为;
(3)若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公开
招标却未遵循这一流程,或者招标结果不合法导致中标无效的,都应当被视作违规情况之一;
(4)承包方擅自将自身整项工程完全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方来负责施工的情况,被视作严重违规事件;
(5)由分包公司再次进行子项工程分包的做法,亦为
法规所严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