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之间因为情感矛盾而长期出于
分居状态且已满2年期限,此时原告方向人
民法院
申请离婚诉讼时,该分居的情况可以被视为确认夫妻感情实际已难以维系的确凿
证据。而在法定期限内经过法庭调解仍未能消除彼此间存在的矛盾与误解、法院无法提供有效帮助以解决问题的情形下,应予以批准
双方离婚的请求。然而,
离婚决非易事,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进行处理,这包括但不限于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等级离婚或者通过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来寻求法律援助。须知,分居现象本身并未为夫妻关系带来自动终止的效果,无论分居时间长短,均不得产生自动离婚之结果。因此,婚姻关系始终由婚姻
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解除或维持。鉴于因情感受挫而分居2年只是作为允许离婚的前提条件之一,对于那些能够充分证明自身确实处于这种境况中的被告人来说,法院有必要判决其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