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功中标的情况下,分公司通常无法直接
签署合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相关
法规,中标后由
子公司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这一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案的规定,
招标方及中标方必须于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以及中标单位所提交的
投标文件,正式签订书面合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最后签订合同的应为中标方本人。
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如分公司同时也是投标方且已成功中标,才可以独立签署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