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以丧失某种特定之物品为主要内涵,与此同时,"遗忘"则更偏重于描述对某个物品所发生的记忆淡化或缺失状况,并不等同于实际物质的丢失。
对两种事物进行区分是必要的。
例如,若属于
遗忘物范畴,那么只要唤起相关记忆,通常都能够明确财物所处的确切位置,从而其寻回效率较高;
然而若是属于
遗失物,由于
当事人往往难以确定该物体到底失落在哪部份区域,因此寻找归还之路将会变得较为艰难。
对于遗忘物相关问题的
处理方式,我国
刑法则有明文规定;
至于遗失物部分,
民法对此有着独立且系统的规定和解释。《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