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在自
婚姻登记机关接到关于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计算的三十天内,如有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愿
离婚,均有权向婚姻
登记机关递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文书,以表达其改变意愿或延迟
办理离婚手续的愿望。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法律条款所设定的离婚冷静期为两段三十日共计六十日。
紧接着,按照该法典的第二款规定,若在最初设立的三十天
有效期经过之后的三十日内,双方仍未能就子女
抚养、财产处置以及
债务清偿等事宜达成共识并做出妥善安排的话,必须由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正式的
离婚申请,将情况真实反映给登记人员,认定无误后,便可颁发
离婚证书以便利
离婚手续的顺利完成。
最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对如何合法合规地进行婚姻关系解除作了进一步的详细描述:
当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夫妻确是出于自愿且已就
子女抚养权归属、
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处理等核心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将予以书面记录并发给离婚证书,至此,婚姻关系解除工作方可圆满告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