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问题的审理过程中,不论涉案
当事人是初次缔
结婚姻还是再次踏入婚姻殿堂,其所获得的
财产分配方法均应得到平等公正的对待。
众所周知,
夫妻离婚时的
共同财产应首先由他们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就需要由当地的人
民法院依据财产状况及考虑到子女权益以及女性权益的独特处境来做出最终的审判裁决。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所享受的权益应该得到相应程度的保护。
在此基础上进行
财产分割时,我们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倘若双方曾经签订过
婚姻财产约定,则以该约定作为财产分配的依据;
接着,若经过协商,双方就财产分割事宜达到了一致的意见,自然应以这种协商成果为参照;
进而言之,若双方并未签署过任何形式的婚姻财产约定或是经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协议,此时便需要交由法院对财产进行依法合理的分割。
另外,对于那些在上一段
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在再次结婚后仍然属于个人的财物,将依然被视为个人所有物,不予纳入财产分割的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