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并非单纯地依靠时间的推移而自动解除。在我国,即使三年不曾
同居,也不能视为婚姻自动失效。如果夫妻因为情感不和睦而导致长期
分居三年,虽然这符合了
离婚的条件之一,但是仍然需通过
协议离婚或者
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其中,关键是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协议离婚:在夫妻双方就
离婚事宜达成共识后,必须签署正式的书面
离婚协议书并前往相关民政部门
办理离婚手续。这份协议应该明确他们各自表达的自主意愿离婚,且关于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割及
债务分配等问题上,均以协商取得一致的妥善安排为基础。
2.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
诉讼方式进行离婚:由一方起草
起诉状并提交足够的
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濒临崩溃。接着,即可向当地的法院提起
离婚申请。通常情况下,只要能够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因感情不合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达到两年以上,并且经过法院的合理调解后仍无修复可能的话,那么法院将会判令准许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