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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的征税范围

从,中国实施了首次推出的、专用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专门法律制度——即《环境保护税法》。
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需征收赋税的四个主要类别,包括空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固体废弃物以及噪音。
然而,建筑施工引发的噪声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的噪音在此次设定的征税范围之外。
同样,对于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排放及垃圾处理也并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全国各地的环保税收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尤其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以及山东省这些地区更为突出。
应受赋税的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依据《环境保护税法》附录中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以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数值标准》所界定的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
最新修订: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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