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犯有
包庇罪名的
犯罪嫌疑人,若其具备适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便可行使取保候审权。
人
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在考虑到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情况下,对于采取取保候审原则上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或是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值怀孕期间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可考虑给予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