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人
民法院的
管辖范围内,对于那些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事处罚的案件,若案件事实明确且
证据确凿充分,并且被告人对于
犯罪事实以及法院的
定罪量刑都认可,并表示同意选择快速判决程序(简称“
速裁程序”)进行处理,那么,这样的案件便可适用于速裁程序。
在此过程中,只需要审判员一人进行独立审理即可。
然而,如遇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则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为盲人、聋哑人士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认知或控制自我
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
(2)被告人为
未成年人的;
(3)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
(4)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被告人家对指控的
犯罪情节、
罪名、
量刑建议亦或是否选用速裁程序持有不同意见的;
(5)被告人和
被害人抑或其
法定代理人均未就附带的
民事诉讼赔偿金等相关问题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适宜采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