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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对于那些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事处罚的案件,若案件事实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并且被告人对于犯罪事实以及法院的定罪量刑都认可,并表示同意选择快速判决程序(简称“速裁程序”)进行处理,那么,这样的案件便可适用于速裁程序。
在此过程中,只需要审判员一人进行独立审理即可。
然而,如遇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则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1)被告人为盲人、聋哑人士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认知或控制自我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
(2)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
(3)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被告人家对指控的犯罪情节罪名量刑建议亦或是否选用速裁程序持有不同意见的;
(5)被告人和被害人抑或其法定代理人均未就附带的民事诉讼赔偿金等相关问题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
(6)其他不适宜采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最新修订: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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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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