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非所有的退赃行为都会导致
减刑轻判,这是因为除了我国《
刑法》明确规定的内容之外,退赃行为仅属于法院考虑的酌定
量刑因素之一。
因此,是否能够获得
判刑方面的减轻处理,还需由法官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与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
犯罪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
贪污犯罪者,如果他们能够积极退赃并具备悔过自新的诚意和表现,那么就有可能得到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