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之后为房产添加上女方姓名无疑具备重大的法律效益。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
赠予行为,即男方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房产与女方共享,此时全体
家庭成员,包括原始
购房者和后来加入的配偶,都被授权为该房地产的共同所有权人。
若不幸遭遇
离婚,此房产将会作为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均等分配;
然而,根据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若原始购房者仅支付了首付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而后续的还款则主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那么在这种情形下,需要通过由人
民法院来判定这个房产应归属于哪一方所有,并由确定享有房
产权益的那一方对另一方做出适当
赔偿以平衡财产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
当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