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准则,对于非法建筑物的拆除行动,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款。
同时,若相关机构在无充分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这类非法建筑物时,并不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市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依法加强对各项建设行为的严谨监管工作,以
保证在城乡规划区域内的建设行为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任何违反这方面标准的建设行为,都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
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全面的调查、准确的认定以及妥善的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而对于被认定为非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