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
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其涵盖了四个较为典型且常见的情况:第一,未经授权私自使用
伪造或通过
虚假的身份资料而获得的
信用卡进行
恶意消费;第二,在已经被宣布失效的情况下,继续利用信用卡进行
欺诈性交易活动;第三,未经许可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进行
违法操作;第四,持卡人恶意透支,即在没有合理的理由和正当依据的前提下,超出规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且即使经过发卡行多次催促,仍旧不肯偿还欠款。其中,恶意透支无疑是最为常见且恶劣的信用卡诈骗
犯罪类型之一。《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