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对
继承财产进行分割时,必须优先偿还被
继承人应当依法承担的税款以及
债务;
然而,对于那些既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则有义务为他们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当某位自然人不幸离世之后,其生前
拖欠的各项税款也应由其遗留下来的遗产负责予以全额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