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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的

在处理疏忽大意导致事件以及意外事件时,我们需要尤其谨慎以区分两者。
关键之处在于对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进行判别。
而此项义务不仅仅源自于诸如法律、法令、职务和业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还包含了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倡的责任,换言之便是“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
关于预测能力问题,我们必须在深入分析基础上做出具体判断。
首先应考量行为人所属的普通人群体是否能预见到可能的后果;
其次,评估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究竟是高于常人,还是略显逊色。
若其高于一般水平,即使普通人无法预见,也应当判定为过失。
然而,若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明显较低,原则上则不应视为过失。
但如行为人明明知晓该情况并依然实施所需认知水平的活动,那么仍有可能被判定为过失。
对于涉及到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如心脏病)的案例,如果认为行为人轻微的暴力行为原本不会导致受伤或致死的悲剧,且行为人对此类特殊体质情况毫不知情,那么,尽管可以断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离世之间确有关联,但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将其判定为具有预见能力,主观上没有过失。《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新修订: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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