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经济能力的孙辈们有责任为那些子女已先逝去或因年迈无能而无法尽孝义的祖父母提供
赡养。
这些祖父母向孙辈们表达赡养需同时具备两大条件:
首先子女必须确已离世或是在无力承担赡养之责上呈现无
行为能力状态;
其次的条件则是祖父母的孙辈及外孙辈们必须实际具备经济承受能力。
“具备经济承受能力”的定义要求预设
赡养义务人在维系自身家庭日常运转的基础之上仍能有精力及财力(余裕)来履行其赡养责任。
若该赡养义务人在尽忠完成此项义务后并未对自身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产生任何不利影响,那么便可以推断这个义务人此时处于具备足够经济承受能力的状态。
但是,孙辈人对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却是具有一定前置条件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子女对父母无条件的终身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
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