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医疗费用。
应以医院开出的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据为依据,结合
病历以及诊断证明等关键
证据来加以确认。
(2)关于
误工费。
需根据受害者的实际误工时长与收入状况进行精确计算得出结论。
(3)关于
护理费。
需参考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以及护理人次、护理期限这三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对于受害者在定残后所需要的护理服务,则应该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结合配备残疾辅助器具的具體情況来准确评定护理等级。
(4)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
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进行相应明确。
(5)关于营养费。
由于受害者的
伤残情况不同,需要结合医院的专业意见来确定具体数额。《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医疗费的
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