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事虚假
诉讼,即是我们所熟知的虚假诉讼罪。
它是一种以捏造
虚假事实作为手段,用以发起
民事诉讼进而干扰了司法秩序,或者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侵犯的
违法行为。
此项
犯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实施虚假诉讼的
行为人损害的对象必须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并非他们的诉讼对手权益。
这是因为虚假诉讼的共谋者,通常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因此他们的侵害对象绝非可能是他们的诉讼对手,而是那些无辜的第三方。
其次,虚假诉讼乃是关于民事诉讼双方
当事人恶意勾结,联合编造虚假的事实与
证据,向法院进行诉讼,以此巧用法院的审判权力以及执
行权力,从而达到
非法占有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财物或权益的目的。
再者,进行
欺诈性行为,采取捏造虚假情况的方式来发起民事诉讼,以此妨碍司法秩序,或者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侵犯的单位或个人,都可视为虚假诉讼的危害者。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其主观恶意方面须为故意。
当该犯罪成立时,会被判处以下
刑罚: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面临单
处罚金;
若
情节严重,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处
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
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