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确认为
八级伤残的病患,通常情况下可领取到总计11个月的个人薪资作为一次性的
伤残补贴金,以便在最基本的生活得到保障。
当劳动或聘用合约到期结束时,亦或是该员工自行提出要求解除就业合同时,则将由
社保基金负责提供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费津贴,而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起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