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内,
代位权的行使将赋予其直接的权利归属于
债务人身上。
倘若债务人未能积极地接受或接收
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有权代为受领相关权益。
无论这个过程是由债务人亲身处理,还是债权人借由代位受领来完成,都不会对债权人通过
强制执行程序以确保自身债权得以实现的进程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及阻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
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
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
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