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
建筑工程活动过程中,发包方与
承包方均需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建立并签署书面合同,从而明确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
关于发包方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常会依据双方在合同中所达成的条款进行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首先,若发包方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及具体要求,及时地向承包方提供所需原材料、设备、施工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等重要物资,那么承包方可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延长工程期限,同时享有向发包人行提起
赔偿停工、窝工等一切直接
经济损失的请求权。
其次,若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建设中途停顿或
缓期进行,发包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手段,例如弥补损失,减少
损失程度,对由此导致的承包方产生的所有因停工、窝工、运输倒回、机械设备迁移、材料及构件积压等类型的损失给予全额赔偿。
除此之外,如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相匹配资质条件的
承包单位,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则需受到上级部门的严厉
处罚,处罚形式包括责令整改,罚款金额根据情节轻重而定,甚者可能被勒令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还有可能面临
吊销资质证书的终极惩罚,对于
违法所得也将会被进行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